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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25104号“谷粒多八宝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368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6025104号“谷粒多八宝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050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晓亮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4日对第36025104号“谷粒多八宝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423810号、第17690735号“谷粒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谷粒多”系列商标经其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并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伊利集团大事记及证书;2、有关中国品牌影响力研究报告2019中伊利在乳制品榜单名列榜首的报道;3、2008-2014谷粒多专项审计报告及销售报告;4、2012-2016谷粒多销售凭据;5、2010-2013异议人纳税证明;6、2011-2015谷粒多广告宣传;7、2015-2016年谷粒多产品质检报告;8、媒体报道;9、微博截图及投放视频截图;10、被申请人商标信息;11、他人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2月28日第173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0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肉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多为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并不能反映引证商标在相关行业及公众中的知名程度。其余在案证据亦未能全面反映引证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谷粒多及图”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申请人藉以知名的牛奶等商品在所用原料、生产工艺、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商品之间无密切联系。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仅以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在案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所指之情形。且争议商标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本案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高尚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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