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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67225号“MO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06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467225号“MOS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32号

   

申请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67225号“MO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3321号“茂硕 MOSO”商标、第36891406号“MOSO”商标、第36891428号“茂硕 MOSO”商标、第9953884号“MOS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四提出撤销申请,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档案信息;相关无效宣告裁定书;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参加展会、广告宣传证明;申请人参与大型工程证明;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证明。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三之中,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路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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