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5276741号“NP NOBLE PANAC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37号
申请人:美容分子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76741号“NP NOBLE PANAC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2441号商标、第530079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英文固有搭配,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解释、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PANACEA”含义为“万应灵药、治百病的药”,使用在含药物的唇膏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2年03月01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平台|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平台|商标出售平台|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形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