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国际注册第1574284号“Sonk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53号
申请人:«SONKEI »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4284号“Sonk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的第5类“药品”系规范商品,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特征与作用产生混淆或误认。经查询,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5类“药品”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具有美容功效的膳食补充剂;鸦片;鸦片制剂;毒药”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第5类“药品”商品属于在中国不予接受的商品项目,且申请人并未就上述商品作进一步限定。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作出决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具有美容功效的膳食补充剂;鸦片;鸦片制剂;毒药”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