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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60888号“X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804号
申请人:义乌市树美日用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60888号“X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16132号“X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XC”与引证商标文字“XG”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