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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774778号“Air Natu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70号
申请人:艾尔纳图家居个人有限公司(对应英文: , ...)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74778号“Air Nat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579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将转让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整体上没有特定含义,指定在加湿器等商品上,并无任何误导性描述,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或者产地产生错误认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Air Natur Home, S.L.U.,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英文“Natur”(可理解为“自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