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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96605号“仁合熙德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672号
申请人:仁合熙德隆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96605号“仁合熙德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54294号“百鸿农资 BH及图”商标、第45707485号“BH及图”商标、第9794649号“BH及图”商标、第9770900号“BOHAI BH及图”商标、第9789826号“BH及图”商标、第9810854号“BH及图”商标、第51838729号“百鸿农资 BH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