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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806354号“天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235号
申请人:福来施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06354号“天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我局核准转让,申请商标现转让于福来施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5880258号“真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12062号“天真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3430号“天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8142号“天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90229号“INNO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790228号“INNO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90230号“INNO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30849号“INNO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30849号“INNO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30849号“INNOC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635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634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6351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且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五至十三权利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