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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688207号“SUNJUI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545号
申请人:鲜活果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88207号“SUNJU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64236号“SUN 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在多个类别上的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榨水果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孙萍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