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5415513号“AIRPU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5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415513号“AIRPU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454号

   

申请人:艾普利(上海)滤清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15513号“AIRPU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6006号、第27534389号、第48826802号、第50189393号、第381880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AIRPULL”在视觉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便于识别,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属性,英文含义“空气拉力”与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等特点无任何关联及表述作用,也没有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AIRPULL”可译为“空气拉力;空气引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3月07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