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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501111号“罗莎堤ROSAT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6451号
申请人:马里拉•洛萨蒂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晓敏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8日对第30501111号“罗莎堤ROSA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776086号“MARIELLA ROSATI”商标、第3003412号“玛莉爱拉 罗莎蒂MARIELLA ROSATI”商标、第3063693号“MARIELLA ROSATI”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外文部分“ROSATI”与申请人的姓氏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相关发票;3、产品手册和宣传广告;4、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女士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姓名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ROSATI罗莎堤”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女士服装等商品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将与他人姓名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文字符号申请注册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示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该姓名权人或与该姓名权人有关的情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姓名“MARIELLA ROSATI”存在一定差异,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已将“ROSATI”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其姓名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