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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268466号“Fligh9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088号
申请人:上海马拉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68466号“Fligh9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17991号“Flight”商标、第5277907号“FLIGH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浴帽”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泳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胡振林
张玲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