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6400305号“游侠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9 2022-05-24 09:19: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400305号“游侠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670号

   

申请人:浙江游侠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00305号“游侠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3594730号“游侠客 YouXiaKe.com”商标、第14772995号“游侠客旅游网”商标、第14773007号“游侠客摄影网”商标、第53159800号“游侠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其中,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设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四为有效在先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设计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游侠客”与引证商标一、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游侠客”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2年03月07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