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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41941号“天涯房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078号
申请人:广州房旅拾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41941号“天涯房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757号“天涯之旅”商标、第7611435号“天涯通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输、运送乘客、汽车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旅行”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行社(不包括旅馆预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输、运送乘客、汽车运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胡振林
张玲
2022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