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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67741号“STUMBRAS VODK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016号
申请人:MV集团资产管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7741号“STUMBRAS VOD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8141A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07372A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3468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放弃立体形状的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商标图样、申请人介绍、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情形下,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极有可能产生混淆。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当事人对于私权的处分应受前述立法宗旨的制约。因此,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我局不予采信。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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