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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108753号“Rona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533 2022-04-28 15:47:53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14108753号“Rona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柔娜丝化妆品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磊
  
  申请人因第14108753号“Rona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9399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
  1、申请人“Ronas”品牌司内教育用产品介绍;
  2、申请人信息更正申报书;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4、出口申报凭证(外文证据);
  5、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
  6、自由销售证明书(外文证据);
  7、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8、SISSI.BEAUTYCLINIC皮肤管理店铺图片、产品图片;
  9、正品经营代理商认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株)啊路可斯美特于2014年03月04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美容霜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06月0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于2021年12月06日变更为(株)柔娜丝化妆品,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类香精油、美容霜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相关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和证据7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能够证明,“Ronas”品牌的CC霜、面霜等化妆品已取得我国相关主管机关许可且已出口至我国大陆地区。证据9正品经营代理商认证书能够证明,SISSI.BEAUTY CLINIC具有销售代理“Ronas”品牌产品的资格。证据8相关店铺和产品图片显示,SISSI.BEAUTYCLINIC皮肤管理中心使用“Ronas”品牌产品。我局认为,在案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制香料香水用油;香精油”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制香料香水用油;香精油”商品与“化妆品”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该两项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两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制香料香水用油;香精油”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牛敏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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