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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49315号“CHELSEA & ZO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13号
申请人:东狮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49315号“CHELSEA & Z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CHELSEA”并非中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其作为女性人名的含义强于其作为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CHELSEA & ZOE”整体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区别于地名的人名的含义。申请商标已在部分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上述事实进一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翻译截图、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及中文摘译、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在美国的注册档案打印件及中文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HELSEA & ZOE”,其中“CHELSEA”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CHELSEA”与“& ZOE”组合,并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申请人赋予申请商标的特定含义不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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