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26935197A号“NAPAPIJRI
geographi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65号
申请人:上海梃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佳晶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VF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6日对第26935197A号“NAPAPIJRI geographi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NAPAPIJRIGEOGRAPHIC”中的英文“NAPA”为美国城市名称,其作为商标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其产地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一个整体,不应将“NAPA”单行理解,争议商标整体与“NAPA”差别非常明显,“NAPAPIJRI”在芬兰语中寓意着欧洲的最北角—北极圈,而“NAPA”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完全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申请人是恶意抢注人,其名下大量商标与被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大量含有“NAPA”的注册商标信息;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在先裁定书;NAPAPIJRI官网介绍;NAPAPIJRI等品牌在中国销售的证明材料;国内媒体对NAPAPIJRI品牌的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手套(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案中,争议商标由英文“NAPAPIJRI geographic”及图形组合而成,整体形成了明显区别于地名“NAPA”(纳帕)的其他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联想到该地名,亦不易导致产地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条款第(八)项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前述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前述条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的时候,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牛敏
2022年03月01日
知美网|商标转让网|商标转让平台|转让商标|买卖商标|商标买卖|买商标|卖商标|商标交易|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购买|购买商标平台|商标出售平台|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查询|注册商标|苏州专利申请|申请商标|版权登记|商标公证|专利交易|条形码申请|双软评估|高企认证|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