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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12494号“健维生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85号
申请人:成都明宇健维生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12494号“健维生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7429号“健维生 Health Live”商标、第3675056号“健维生 Health Live”商标、第1753561号“健维”商标、第1659451号“健维 JAVE”商标、第6226639号“健维生Health Live”商标、第1619216号“健维 JAV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非医用蜂王浆;蜂蜜;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7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医用营养添加剂;矿物食品添加剂”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74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冰糖燕窝”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7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食品用糖蜜”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7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五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0年9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引证商标六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1年8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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