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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83312号“CONTACT ELEMEN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909号
申请人:同科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3312号“CONTACT ELEME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放弃在第9类驳回商品“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音频视频接收器”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79558号“EL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将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五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4737号“CODPAD C”商标、第31665882号“承兴影业 CAMSING PICTURE C”商标、第7251882号“CONTACT”商标、第5976473号“E ELEMENT ELECTRONICS”商标、第34255738号、第34255739号“RF ELEME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引证商标三现处于撤销程序中,状态不稳定,恳请贵局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音频视频接收器” 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在本案中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计算机硬件;精简型客户端计算机;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网络通信设备;卫星导航仪器”商品。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
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均为有效的申请在先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天线;射频天线;无线电波发射天线;无线通讯设备用天线;微波天线;无线电设备用天线;电子信号发射器;发射机(电信);无线电设备;内部通讯装置;发射器(电信);无线电天线杆;无线路由器;电缆”商品上。
4、鉴于引证商标五、六、七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
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其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计算机硬件;精简型客户端计算机;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网络通信设备;卫星导航仪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计算机硬件;精简型客户端计算机;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五,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ELEMENTS”与引证商标六、七独立识别部分“ELEMENTS”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卫星导航仪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指定使用的“天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计算机硬件;精简型客户端计算机;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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