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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612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73号
申请人:中山巨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612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5056号“杰克鹰王 JACK YING WANG 1978及图”商标、第33489878号“巴音孟克 BAYINMENGKE及图”商标、第758850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516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尚处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4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1年8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引证商标五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0年10月13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服装;衬衫;裤子;游泳衣;鞋;帽子;袜;皮带(服饰用);披肩”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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