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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376926号“锂行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732 2022-04-27 15:21:4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2376926号“锂行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8966号

   

申请人:赵良站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76926号“锂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29074号“锂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

2、鉴于我局经审理认为除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之外,申请商标还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于2021年11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未予回文。

经复审认为:

首先,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其次,鉴于申请商标中含有“锂”,“锂”是一种金属元素,是密度最小的金属,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还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赵秀辉
高妍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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