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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的扬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发布2021年度典型案例。涉嫌对“王者荣耀”软件中的游戏人物形象及虚拟形象侵权一案受到关注。
抱枕和毛绒玩具“蹭热点”涉嫌侵权
腾讯成都公司开发了“腾讯王者荣耀软件”,庄子(又名庄周)是游戏软件中伴随公测的人物形象之一;梦奇则为游戏软件中的人物形象之一。“鲲”被设计为游戏中庄子的坐骑,伴生皮肤除“默认”皮肤外,后又设计了“鲤鱼之梦”皮肤、“蜃楼王”皮肤等。“梦奇”形象伴生皮肤则被设计成“美梦成真”皮肤、新款“梦奇”皮肤等。
2018年至2019年,原告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对《王者荣耀》人物设计--梦奇、庄子进行美术作品自愿登记。原告指控被告生产、销售及恶意侵权。被告认为不构成侵权,并提供了2017年在江苏省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证书,作品类别美术,作品梦奇抱枕,说明原告并非梦奇形象的唯一着作权人。
经审查,案涉《王者荣耀》游戏软件中人物庄子及坐骑“鲲”,原告创作时借鉴了古代神话传说中的人物及大鱼“鲲”形象,整体构图融入了独创性的劳动成果;“梦奇”则是原告在游戏中借助传说原创的一个人物形象,均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符合美术作品的特征,属于着作权法保护客体中的“美术作品”。
法庭认为,原告将游戏中设计的相应角色形象在国家版权局作为美术作品自愿登记,不影响对游戏软件中相应美术作品着作权的认定。故被告以原告作品着作权自愿登记的是“《王者荣耀》人物设计-庄子”,即庄子和鲲组合的美术作品,否认“鲲”为独立的美术作品,不予支持。案涉游戏软件中“鲲”、“梦奇”美术作品的着作权利,依法由游戏形象的设计开发者享有,腾讯成都公司为着作权人,有权向侵权者主张权利。被控侵权产品“鲲系列抱枕”、“梦奇系列毛绒玩具”,系《王者荣耀》游戏中“鲲”形象、“梦奇”形象的衍生产品,同样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系以原告美术作品为基础形成的立体形象衍生品,显然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着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实物形象与原告游戏软件中的形象比对,具有较高的相似性,被告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庭:参与产品制造生产环节,不等于生产产品
关于被告是否系生产者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曾参与了“鲲”产品制造的生产环节,但以此认定被告为案涉产品的生产者,证据尚不足,也不符合产品生产者的特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怡豪工艺品厂、美雅居玩具厂、德尚玩具公司停止销售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5000元。
法官点评表示,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美术、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等。本案中,被告主要是因销售根据原告计算机软件游戏中人物形象或虚拟形象制成的衍生品而构成对原告游戏软件中美术作品着作权的侵害。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也是侧重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防止软件被复制、盗用、改版等。因此,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及公平保护角度看,对于游戏软件中美术作品着作权的保护,与一般美术作品着作权的保护并不等同,保护程度应有所限制,构成侵权的,应在赔偿数额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