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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传统名吃“南翔小笼包”商标之争见分晓

阅读:725 2022-03-17 12:05:4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南翔镇隶属于上海市嘉定区,是上海市四大历史名镇之一,百年前,也是在这里诞生了闻名海内外的传统名吃——南翔小笼包。南翔小笼包制作工艺复杂,成品小巧玲珑,形如荸荠,具有皮薄、馅大、卤重、味鲜的特点,深受顾客喜爱。由于历史原因,南翔小笼包延续至今产生了两个不同的经营分支,各方之间因此发生了商标纠纷。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餐饮公司)针对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老城隍庙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下称南翔馒头公司)提起的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即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老城隍庙公司、南翔馒头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34.2万元。


  传统名吃源出同门


  据了解,南翔镇“日华轩”点心店始创“南翔馒头”,1900年,“日华轩”学徒吴翔昇在上海市城隍庙开设“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南翔馒头公司负责经营,并持续至今,老城隍庙公司持有南翔馒头公司全部股份。南翔食品公司与“吴家馆”存在历史联系,而“吴家馆”同样源自“日华轩”点心店。新中国成立后,几经改制,演变成如今的南翔食品公司,该公司现持有第260205号、第640055号、第808760号等“南翔”系列商标。


  1986年8月20日,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在第38类小笼包、云吞、菜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第260205号“南翔”图文商标,随后又获准注册了第640055号、第808760号等“南翔”系列商标,后于2014年变更注册人为南翔食品公司。


  1994年11月21日,南翔馒头公司获准注册第772405号“南翔”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后变更老城隍庙公司为该注册商标权利人。


  两家公司在较长时间内,分别在“南翔”相关商品和服务领域共存发展,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逾越边界构成侵权


  那么,原本和谐发展的两家公司究竟为何突然发生诉争呢?


  “老城隍庙公司所传承的南翔馒头店自1900年以来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南翔小笼包的餐馆服务,在长期经营过程中获得了譬如‘中华老字号’等诸多荣誉。”老城隍庙公司代理人、上海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娟娟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南翔食品公司与我们同处上海地区,其持有‘南翔’系列商品商标,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同样获评了包括‘中华老字号’在内的许多荣誉。长久以来,我们双方分别在各自依法核准的范围内共存发展,原本相安无事。但近年来,南翔食品公司开展的餐饮店铺特许加盟经营行为,侵犯了我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2019年1月,南翔食品公司与南翔餐饮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南翔餐饮公司在直营及加盟餐饮门店使用其注册商标。


  2019年年中,老城隍庙公司发现南翔食品公司及南翔餐饮公司在招商加盟展会、加盟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直营店中对于“南翔”标识进行使用,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经公证取证后,将两公司诉至浦东法院。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诉标识用于餐饮店铺的店招、店内装潢、小票、海报等有形物品上,实为用于指示餐饮经营者服务来源,主观上具有攀附老城隍庙公司的服务商标商誉的故意,逾越了商品商标的权利边界,与服务商标的适用类别上构成相同,造成了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浦东法院判决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老城隍庙公司、南翔馒头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34.2万元。


  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南翔”是南翔食品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字号,“南翔小笼包”是南翔食品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对于涉案标识系合法使用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


  中国知识产权报联系采访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表示暂不接受采访。


  厘清界线和谐发展


  此案双方当事人关于“南翔小笼包”之争,实际上是老字号及其商品在传承发展过程中常会遇到的“通病”,那么究竟是何原因,使得双方对簿公堂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许辉猛表示,类似“南翔小笼包”这类老字号之间争议频发,主要是由于其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南翔食品公司的前身曾经从事餐饮业,提供小笼包等食品,但后来注册商标的指定的对象类别是第38类的小笼包、菜包、蒸饺等食品,反而丢掉了餐饮服务业务。老城隍庙公司及南翔馒头公司在经营“南翔馒头店”的基础上,选择餐饮服务进行注册,准确地反映其经营特征。尽管南翔食品公司的商品源于餐饮业,也适合做餐饮,但是由于老城隍庙公司所持有的服务商标的存在,其向餐饮服务业务的扩张经营在法律上遇到了障碍,进而引发诉争。


  “在商标法发展史上,先保护商品商标,而后才保护服务商标。但在某些场合,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难以区分,导致消费者无法确认自己购买的是商品或是服务,甚至不少经营者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型选择发生错误。”许辉猛说,老城隍庙公司和南翔食品公司分别拥有在餐馆服务和小笼包等商品上的“南翔”字样商标,且均为有效商标,原本在各自领域经营发展,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被消费者所认可。希望双方早日化干戈为玉帛,共同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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