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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19452号“程大龙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57号
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园程大龙虾餐馆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19452号“程大龙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64504号“大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龙虾”专用权,且“龙虾”为非显著部分,该词汇的使用并不会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龙虾”,即使申请人放弃“龙虾”部分商标专用权,也并不影响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识别和认知, 将其使用在龙虾(活的)以外的商品上,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龙虾(活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