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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48954号“奥圆圆 YUAN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31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148954号“奥圆圆 YUANY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068号

   

申请人:深圳市奥化美宇健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典名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48954号“奥圆圆 YUAN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5777号“源源 YY”商标、第3907446号“圆苑”商标、第5853541号“渊源”商标、第6547363号“袁缘”商标、第13109389号“缘园”商标、第15152540号“元圆食品 YUAN YUAN FOOD”商标、第17696258号“园园”商标、第17696258A号“园园”商标、第19470780号“猿猿软件 YUANYUANSOFTWARE”商标、第32713879号“猨猨”商标、第35639540号“远元健康 YUANYUAN HEALTH”商标、第45355654号“圆愿 圆愿家居用品”商标、第46994538号“元园”商标、第51519610号“源猿”商标、第55492220号“缘圆”商标、第56365944号“YUANYUANCHARGE”商标、第55992163号“圆愿 广东圆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七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七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雷蕾
张静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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