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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272293号“果酱哆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253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26272293号“果酱哆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278号

   

申请人:四川果趣哆哆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来利洪饼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0日对第26272293号“果酱哆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大量商标均为抄袭他人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其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打印件):
  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他人商标信息;
  2、他人品牌介绍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6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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