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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92074号“万采互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874号
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692074号“万采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40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且所有人所处行业差异巨大,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网页截图、企业信息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万采互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万采”,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