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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48366号“COOL G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629号
申请人:酷吉尔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48366号“COOL G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13286717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778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接受在“动物用挽具”一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接受对“动物用挽具”一项商品的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在对“动物用挽具”一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0334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背包;包;钱包(钱夹);行李箱;家具用皮装饰;儿童牵引带;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伞;手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