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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18347号“法国卡斯特酒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29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918347号“法国卡斯特酒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628号

   

申请人:李道之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18347号“法国卡斯特酒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公众知晓的红酒品牌“卡斯特”商标的延续性申请注册。由于“卡斯特”品牌的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饱受假冒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困扰。多年来申请人一直致力于对“卡斯特”品牌的大力保护,已围绕“卡斯特”申请注册了大量系列商标,如第33类第35715235号“法国卡斯特”商标等都已成功注册。经查询,已有多件由他人申请的含“法国”商标都已成功注册,并未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创立“卡斯特”品牌的历史、申请人及品牌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法国卡斯特”商标英文注册、“卡斯特”商标被认定为公众知晓品牌、产品进口记录、商标保护记录、在先含“法国”的商标举证、官网宣传、获奖证明、“卡斯特”对应英文商标在法国登记注册申请、相关已注册商标记录等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法国”为外国国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审查因个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不同,其他含有国名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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