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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67587号“伊帕尔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627号
申请人:新疆伊帕尔汗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67587号“伊帕尔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3438227号、第11699541号商标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767、1778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林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