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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771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527号
申请人:义乌市菲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771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9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该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1101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9394号“KURPA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图形的版权作品登记证书及样品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的1101群组商品不属于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故我局对该请求不予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