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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815425号“梦思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616号
申请人:山东梦思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15425号“梦思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3978576号商标(即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保健;整形外科”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见第1780期《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