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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18862号“自由者Free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271号
申请人:杨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18862号“自由者Fre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0390059号商标、第20924794号商标、第10887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