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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78357号“新和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966号
申请人:祁门县芦溪合和顺茶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78357号“新和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471513号“和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强于地名,且申请人在先注册有类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含有“新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