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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678756号“变啦小卫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265 2022-05-11 09:40:1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2678756号“变啦小卫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780号

   

申请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变啦科技(白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6日对第32678756号“变啦小卫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195003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10099A号“香飘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第32425873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仍予以驳回。三、申请人是一家全国知名的杯装奶茶生产企业,旗下“香飘飘”品牌是浙江省著名商标及知名商号,该商标在奶茶类商品上曾于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拥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引证商标一、二档案;
  3、申请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证书;
  4、申请人及其商标荣誉证书及知名度资料;
  5、申请人电视广告播放证明资料;
  6、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杭州变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12月27日转让至变啦科技(白山)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两件引证商标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均尚在专用期内。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变啦小卫”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申请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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