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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612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01号
申请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61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557152号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向琪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