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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508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57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6508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78号

   

申请人:珍贵市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50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1418号图形商标、第4714650号“SUMMER DE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6日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静
杨夏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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