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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69541号“去野部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20号
申请人:北京探索自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69541号“去野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9880号“去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去野部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去野”,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