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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29755号“Rockwell Automation UTOMATION A-B QUAL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9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529755号“Rockwell Automation

UTOMATION A-B QUAL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37号

   

申请人:深圳市森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29755号“Rockwell Automation UTOMATION A-B QU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5891号“ENABLED BY Rockwell Automation及图”商标、第48386892号“ROCKWELL”商标、第5227461号“ROCKWELL SOFTWARE”商标、国际注册第1316920号“A-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电开关;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传感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英文均为“Rockwell Automation”;申请商标显著英文“Rockwell Automatio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英文“ROCKWELL”;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A-B”,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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