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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90251号“SUNONL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581号
申请人:深圳鑫宏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胜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90251号“SUNON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4090号“欧盛O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4858号“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59448号“SUN2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33546号“亦香E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96901号“阳光热线SUN HOT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119848号“SUN ST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74420号“SUN UNION INT'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711089号“SUN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639777号“SUNBEA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242657号“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1493388号“SUNL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1590716号“SUN ART RETAIL GROUP LIMITED高鑫零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5060772号“ESUN奕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7118772号“SUN SEC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7925283号“SUN SPA 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SUNONLINE”英文词典在线搜索结果、官网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0年10月20日止,引证商标四其专用权至2021年7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前述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六其专用权至2022年2月14日止,至本案审理时止,处于续展申请宽展期内。3、引证商标十、十三、十四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十五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十、十一、十三至十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九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SUN”,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九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六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七至九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