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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45525号“中兵石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3522号
申请人: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45525号“中兵石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中兵石化”指定使用在配电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5850号商标在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