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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04892号“唐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58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3004892号“唐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64404号重审第0000001204号

   

申请人:DD知识产权所有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164404号《关于第43004892号“唐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190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25841号“糖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9650373号“糖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引证商标二已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李海临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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