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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重庆桥头火锅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桥头公司)诉峨眉山市桥头人家老火锅店(下称桥头火锅店)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桥头火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重庆桥头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重庆桥头公司诉称,其享有第774890号“橋頭”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桥头火锅店在店铺招牌、菜单以及网络平台发布的被诉店铺信息中使用“桥头”字样,侵犯其商标权。同时,桥头火锅店将“桥头”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桥头火锅店辩称,被诉店铺系因位于桥头故而命名,与涉案商标不近似,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桥头火锅店侵犯了重庆桥头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海淀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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