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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76346号“德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406号
申请人:佛山市耘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76346号“德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7330号“德厚居”商标、第22539576号“德厚坊”商标、第40225442号“袁家厚德 厚德 YUANJIAHOUDE及图”商标、第43030456号“德一厚”商标、第43244448号“德厚斋”商标、第20572317号“厚德工坊”商标、第7997576号“厚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1年2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德厚”与引证商标一“德厚居”、引证商标二“德厚坊”、引证商标三文字“厚德”、引证商标四“德一厚”、引证商标五“德厚斋”以及引证商标六“厚德工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