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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20592号“金库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077号
申请人:成都钇盛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20592号“金库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56313号“库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81109号“库克石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52478号“库克石烧,年轻就要烧起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301584号“库克石烧牛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