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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16716号“崧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65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216716号“崧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694号

   

申请人:陈礼信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16716号“崧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87627号“松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较强联系,从而能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至引起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户外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片制作、广告版面设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杨乐
张旭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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