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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34130号“SKY GR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40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3734130号“SKY GRE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704号

   

申请人:天之草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4130号“SKY G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534号“天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49257号“天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66197号“GREENSKY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83229号“天绿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SKY”(天空)、“GREEN”(绿色)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天绿”、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GreenSky”、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天绿”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酱油、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冰淇淋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海藻(调味品)、糖、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冰淇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杨乐
张旭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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