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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42309号“DBA MR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872号
申请人:帝瓦米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2309号“DBA MR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6096号“DBA MR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为帝瓦米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名义一致。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址经我局核准已变更,现地址亦与申请人地址一致。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王倩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