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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40859号“爱民翠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977号
申请人:梅吉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40859号“爱民翠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04181号“爱民阳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9228号“爱民 AIM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文字“爱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翠尖”,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茶饮料;甘菊茶饮料;非医用草本茶;抹茶;茶叶;以茶为主的饮料;调味茶”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使用在“绿茶”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赵秀辉
田淑芹
2022年03月03日